四类药品销售管理规定(药品四类药)
发布时间:2024-12-26 浏览次数:40

赣州宁都县关于静态管理期间县城区域药品销售通告

根据《宁都县实行临时静态管理通告》规定,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购买药品、母婴用品需求和价格稳定,满足静态管理期间部分群众需求,现就县城区域静态管理期间药品、母婴用品销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四类药品一律下架封存。

药监局有哪些规定是关于药品销售的?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监局有处罚权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是对非法经营、出售假药、违法生产等情况作处罚。

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禁止销售了,就是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的,也不能销售。但并非禁止销售,在货源充足时。在消费者知情,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不上柜台了,且药品短缺时,对用药疗程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即使是距有效期1个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07日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修订),2013年12月0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2016年02月06日发布。

3、相关规定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药品经营管理办法2024版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内容框架上,《办法》涵盖药品经营许可、责任明晰、使用质量管理及全程监管。其亮点包括简化许可流程、明确自营仓库的要求、强化跨区域监管责任,以及强化药品追溯制度。

国家市监总局于2023年9月27日公布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全面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包括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药品经营全过程全环节监管、细化法律责任规定等。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与西药的销售,以及医疗器械与保健品的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是指需要凭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的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特定的疾病或症状。

药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零售或批发。 生物制品的销售。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的零售或批发。 医疗设备的经营,包括销售和维修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的药品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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